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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发布日期:2006-08-22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1:

  

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蛇胆川贝等2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柴银口服液等9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等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银翘解毒口服液等中成药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阿洛西林钠注射剂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达感冒清片等34种中成药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阿莫西林分散片等80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氯唑西林钠等56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一清软胶囊等30种中成药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阿奇霉素等32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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